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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下发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全文)
时间:2016-3-16 中国电力电工网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通知》明确,2016年将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等12个省级电网,以及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份的电网和华北区域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通知》要求,已开展试点的省份要认真总结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经验,未纳入2016年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省份,也要抓紧开展输配电成本调查,做好输配电价测算准备工作,为2017年全面推开输配电价改革打好基础。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14年首次在深圳市启动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以来,我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15年在内蒙古西部、安徽、湖北、宁夏、云南、贵州6个省级电网开展了先行试点。此次扩大试点范围后,将覆盖至全国18个省级电网和1个区域电网,标志着输配电价改革全面提速。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及各地电力市场建设和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进展,不断总结经验,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管理办法,不断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企业的监管能力。

    输配电价改革是推进价格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健全对电网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电网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积极稳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的电网输配电环节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输配电价,将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

    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有关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决定进一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一)2016年,进一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将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等12个省级电网和经我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批复的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份的电网,以及华北区域电网纳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二)上述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已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拟定适合本省(区、市)电网特点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于2016年5月底前报我委。

    (三)我委统一组织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上述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成本监审结果,认真测算当地电网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原则上2016年10月底前报我委批复。情况复杂的地区可适当推后。

    (五)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由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直接组织实施,有关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做好配合工作。

    (六)未纳入2016年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要抓紧开展输配电价改革准备工作,组织力量对当地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成本调查,模拟测算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为2017年全面推开输配电价改革打好基础。

 来源:发改委网站